書記廳設左列科,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 一、各庭各設書記科。 二、審查科。 三、文書科。 四、研究發展考核科。 五、總務科。 六、訴訟輔導科。 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科長以薦任書記官兼任之。 各科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股長由委任或薦任書記官兼任之。書記廳置通譯、技士、執達員、錄事、庭丁若干人,辦理有關通譯、營建維修、送達及值庭等事務。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8條,書記廳設有六個科,分別是書記科、審查科、文書科、研究發展考核科、總務科和訴訟輔導科。每個科都設有一位科長和數名書記官,其中科長由薦任書記官兼任。各科在業務需要下,可以再分設股,股長由委任或薦任書記官兼任。書記廳還設有通譯、技士、執達員、錄事和庭丁,負責相關事務,如通譯、營建維修、送達和值庭等。 參考資料: -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最後修正日期:2021年7月1日,出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8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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