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書記廳設左列科,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 一、各庭各設書記科。 二、審查科。 三、文書科。 四、研究發展考核科。 五、總務科。 六、訴訟輔導科。 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科長以薦任書記官兼任之。 各科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股長由委任或薦任書記官兼任之。書記廳置通譯、技士、執達員、錄事、庭丁若干人,辦理有關通譯、營建維修、送達及值庭等事務。
書記廳設左列科,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 一、各庭各設書記科。 二、審查科。 三、文書科。 四、研究發展考核科。 五、總務科。 六、訴訟輔導科。 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科長以薦任書記官兼任之。 各科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股長由委任或薦任書記官兼任之。書記廳置通譯、技士、執達員、錄事、庭丁若干人,辦理有關通譯、營建維修、送達及值庭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