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書記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 二、關於訴訟事件之登記事項。 三、關於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 四、關於筆錄及期日通知之製作事項。 五、關於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事項。 六、關於裁判之編號事項。 七、關於訴訟卷證之保管事項。 八、關於裁判正本之製作、送達與主文之通知、公告事項。 九、關於已結卷宗之編訂、發還、歸檔事項。 十、關於裁判後文件之處理事項。 十一、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科辦理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各庭書記科並應受各該庭庭長之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