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 二、關於訴訟事件之登記事項。 三、關於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 四、關於筆錄及期日通知之製作事項。 五、關於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事項。 六、關於裁判之編號事項。 七、關於訴訟卷證之保管事項。 八、關於裁判正本之製作、送達與主文之通知、公告事項。 九、關於已結卷宗之編訂、發還、歸檔事項。 十、關於裁判後文件之處理事項。 十一、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科辦理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各庭書記科並應受各該庭庭長之指揮監督。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9條,書記科的職掌如下: 1. 負責點收整理和編訂訴訟卷證的事項。 範例:書記科負責確保所有訴訟卷證的點收,並進行整理和編目,以便在訴訟程序中使用。 2. 負責登記事項有關訴訟事件的事項。 範例:書記科負責將訴訟事件的相關資訊登記在案,例如案件的起訴日期、開庭日期等。 3. 負責整理編目裁判參考資料的事項。 範例:書記科負責整理和編目裁判所需的參考資料,以便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使用。 4. 負責製作筆錄和期日通知的事項。 範例:書記科負責製作庭審期間的筆錄,並發送期日通知給相關當事人。 5. 負責撰擬訴訟進行中文稿的事項。 範例:書記科負責撰寫與訴訟進行相關的文件和文稿,例如呈文和報告。 6. 負責裁判的編號事項。 範例:書記科負責為裁判進行編號,以便在文件管理和檔案系統中辨認各個裁判。 7. 負責訴訟卷證的保管事項。 範例:書記科負責妥善保管訴訟卷證,確保其安全和完整性。 8. 負責裁判正本的製作、送達以及主文通知和公告的事項。 範例:書記科負責製作裁判的正本,並確保其按照法律程序送達當事人,同時負責發佈主文通知和公告。 9. 負責已結案的訴訟卷宗的編訂、發還和歸檔事項。 範例:書記科負責對已結案的訴訟卷宗進行編目、整理,並根據法律規定將其發還給相關當事人或進行歸檔。 10. 負責裁判後文件的處理事項。 範例:書記科負責處理裁判後相關文件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11. 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科處理或長官指示的事項。 範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長官的指示,書記科負責處理其他相關事務。 根據以上的解釋,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9條明確列出了書記科的職掌範圍,並要求各庭書記科要受到各該庭庭長的指揮和監督。該規程的參考資料包括《行政法院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指引文件,來確保相關事項的執行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序要求。例如,根據法務部發佈的「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律師可以依法向檢察機關聲請閱卷,以進行有關訴訟事件的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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