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文書科送交訴訟文卷之點收事項。 二、關於新案卷宗及卷證標目之編訂事項。 三、關於訴訟事件之總登記事項。 四、關於訴訟事件程序上初步審查事項。 五、關於訴訟事件分案前之文稿撰擬事項。 六、關於訴訟事件分案前卷證之保管事項。 七、關於訴訟事件之分配事項。 八、關於不經裁判而終結事件之處理。 九、其他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另訂之。 就訴訟事件程序上應辦事項,並受辦理分案及審查之庭長指揮監督。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0條之規定,審查科的職掌包括以下內容: 1.負責處理文書科送交訴訟文卷的點收事項。 2.負責編制新案卷宗以及卷證的標目。 3.負責登記訴訟事件的總登記事項。 4.負責進行訴訟事件程序上的初步審查事項。 5.負責處理訴訟事件分案前的文稿撰擬工作。 6.負責保管訴訟事件分案前的卷證。 7.負責訴訟事件的分配事項。 8.負責處理未經裁判而終結的事件。 9.處理其他事務或長官交辦的事項。 關於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事項,則另有相關規定,沒有在該條中明確列出。 在訴訟事件的程序上應辦事項方面,審查科在辦理分案及審查工作時需遵從庭長的指揮監督。 以上回答是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0條的內容進行逐條解釋,並沒有使用具體參考資料。如果需要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請另行提供相關的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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