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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文書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譯電、繕印及校對事項。 三、關於行政文件之撰擬、呈轉及傳覽事項。 四、關於工作計畫及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文件之編檔保存及圖書報刊徵集管理事項。 六、關於法令之編輯、分送、通告、分類登記及保管事項。 七、關於裁判資料之蒐集、分析、登記、製卡、保管、複製及送登公報事項。 八、關於裁判書及其他刊物之編輯校對事項。 九、關於判例要旨之彙輯事項。 十、關於會議及集會之紀錄事項。 十一、關於本院有關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彙編事項。 十二、報刊、雜誌有關新聞之剪輯、保存事項。 十三、人民陳訴、聲請、檢舉事件之文書處理事項。 十四、其他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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