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譯電、繕印及校對事項。 三、關於行政文件之撰擬、呈轉及傳覽事項。 四、關於工作計畫及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文件之編檔保存及圖書報刊徵集管理事項。 六、關於法令之編輯、分送、通告、分類登記及保管事項。 七、關於裁判資料之蒐集、分析、登記、製卡、保管、複製及送登公報事項。 八、關於裁判書及其他刊物之編輯校對事項。 九、關於判例要旨之彙輯事項。 十、關於會議及集會之紀錄事項。 十一、關於本院有關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彙編事項。 十二、報刊、雜誌有關新聞之剪輯、保存事項。 十三、人民陳訴、聲請、檢舉事件之文書處理事項。 十四、其他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1條,文書科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相關印信的保管及管理事項。 2. 文件的收發、分配、譯電、繕印、校對等事項。 3. 行政文件的撰擬、呈送、傳覽等事項。 4. 工作計畫及報告的編輯整理事項。 5. 文件的編檔保存、圖書報刊的徵集管理事項。 6. 法令的編輯、分送、通告、分類登記及保管事項。 7. 裁判資料的蒐集、分析、登記、製卡、保管、複製及送登公報事項。 8. 裁判書及其他刊物的編輯校對事項。 9. 判例要旨的彙編事項。 10. 會議及集會的紀錄事項。 11. 行政法令的研擬、保管、彙編事項。 12. 報刊、雜誌有關新聞的剪輯、保存事項。 13. 人民陳訴、聲請、檢舉事件的文書處理事項。 14. 其他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這些職掌涵蓋了文書科在行政法院中負責處理的各項事務,包括文件的處理、裁判資料的管理、法令的編輯等等。這些職掌可參考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1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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