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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研究發展考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關於年度工作計劃之編擬事項。 三、關於文書稽催管制事項。 四、關於訴訟事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關於列管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及長官交辦事項。 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核閱,並依其職權作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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