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發展考核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關於年度工作計劃之編擬事項。 三、關於文書稽催管制事項。 四、關於訴訟事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關於列管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及長官交辦事項。 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核閱,並依其職權作適當之處理。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2條的規定,研究發展考核科的職掌包括以下六項事項: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的推行事項;二、關於年度工作計劃的編制事項;三、關於文書稽催管制事項;四、關於訴訟事件進行檢查事項;五、關於列管事項的追蹤、管制和考核事項;六、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及長官交辦的事項。 而研究發展考核的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核閱,並依其職權進行適當的處理。 這些規定可參考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2條,並且法規原則上應以最新的版本為準。在實際應用中,研究發展考核科的工作職掌根據規程的規定進行,並需依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並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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