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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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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應就其職掌事務,分別設置各種簿冊、表單。 前項簿冊、表單,得以電腦登錄或列印清單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陳述,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6條規定,各科室應就其職掌事務,分別設置各種簿冊、表單。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行政法院科室能夠有效地管理和處理其職掌事務。根據該規程,簿冊、表單可以透過電腦登錄或列印清單的方式替代。 這意味著各科室可以利用電腦系統來登錄和管理相關的簿冊和表單,減少紙張文件的使用,提高工作效率。舉例來說,在處理案件時,法官或職員可以使用電腦系統來登錄和管理相關的案件資訊,並生成必要的簿冊和表單,而不需要手工填寫和管理大量的紙張文件。 這樣的電腦系統可以幫助行政法院科室更好地組織和管理其工作,提高效率和準確性。同時,它也可以方便查詢和檢索相關資訊,提供更快速和準確的服務。 資料來源: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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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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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6 條規定:「各科室應就其職掌事務,分別設置各種簿冊、表單。 前項簿冊、表單,得以電腦登錄或列印清單代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