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收入文件由文書科摘由編號,註明收文年、月、日、時,登入總收文簿或總收文清單,層送院長核閱後,分科擬辦。如係訴訟文件並應保存其信封。 密件送請院長親自拆閱,總收文簿內僅編號不摘由。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7條的規定,收到的文件應由文書科摘錄編號,並在收文簿或收文清單中登記,然後送交院長核閱後再進行分科辦理。對於訴訟文件,還應保存其信封。如果是密件,則需要請院長親自拆閱,並且在收文簿中僅編號,不摘由。這條規程的目的是確保收到的文件能夠被正確處理和保存,並避免機密文件外洩的風險。 參考資料: -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全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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