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發出文件,應由文書科發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總發文簿或總發文清單,但密件不摘由。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參考資料,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6 條規定了文件發文的程序與要求。根據這條條文,發文人員在發出文件時應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其中包括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等。此外,發文人員還需要將發出的文件登入總發文簿或總發文清單中,以便作為記錄和管理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密件文件不需要摘由。該條規程的目的是確保文件的發出程序規範和資料的有效管理,以提供參考並維護行政法院的運作秩序。 參考資料: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6 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