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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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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發出文件,應由文書科發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總發文簿或總發文清單,但密件不摘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參考資料,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6 條規定了文件發文的程序與要求。根據這條條文,發文人員在發出文件時應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其中包括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等。此外,發文人員還需要將發出的文件登入總發文簿或總發文清單中,以便作為記錄和管理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密件文件不需要摘由。該條規程的目的是確保文件的發出程序規範和資料的有效管理,以提供參考並維護行政法院的運作秩序。 參考資料: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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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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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6 條規定:「凡發出文件,應由文書科發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總發文簿或總發文清單,但密件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