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出文件應由收受者在送達簿或送達清單上簽名或蓋章,其為郵寄者應將郵局執據粘存或由郵局加蓋日戳。 公告文件應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於發文簿。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