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文件應由收受者在送達簿或送達清單上簽名或蓋章,其為郵寄者應將郵局執據粘存或由郵局加蓋日戳。 公告文件應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於發文簿。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7條的規定,當行政法院發出文件時,應該要求收受者在送達簿或送達清單上簽名或蓋章。而如果文件是透過郵寄方式發出,則應該要求郵局將郵局執據粘存或加蓋日期戳記。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及《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7條的規定,行政法院在進行訴訟程序時,必須確保送達文件的正確性。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7條要求,無論是由法院本身發送的文件,還是經過郵寄方式送達的文件,都需要在送達簿或送達清單上經收受者簽名或蓋章確認接收。此外,對於透過郵寄方式送達的文件,還需要保留郵局的執據或郵戳作為證明。 例如,在一個行政訴訟案件中,當行政法院發送一份法院判決給被告時,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7條的規定,被告應該在送達簿或送達清單上簽名或蓋章確認接收。同樣地,如果法院選擇以郵寄方式發送判決給被告,則法院需要在案件文件上保留郵局的執據或郵戳,以確認文件已經送達。這樣的紀錄將作為法院文件送達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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