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審查科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人員簽章,始得檢付。調取卷宗時,文書科管卷人員應予登錄,返還時亦同。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9條規定,當需要調閱保存的卷宗時,必須經過審查科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人員的簽章,才可以將卷宗檢付出來。在調取卷宗時,文書科的管卷人員應該進行登錄,並在歸還時也要做相同的操作。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卷宗的使用有一定的紀錄和控制,以保護卷宗的安全和完整性。 參考資料: -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https://www.judicial.gov.tw/_file/judicia/court/INSTRU/104_2_%E8%A1%8C%E6%94%BF%E6%B3%95%E9%99%A2%E8%99%95%E5%8B%99%E8%A6%8F%E7%A8%8B%28%E6%9C%80%E6%96%B0%E8%BE%A6%E8%81%9A%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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