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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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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審查科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人員簽章,始得檢付。調取卷宗時,文書科管卷人員應予登錄,返還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9條規定,當需要調閱保存的卷宗時,必須經過審查科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人員的簽章,才可以將卷宗檢付出來。在調取卷宗時,文書科的管卷人員應該進行登錄,並在歸還時也要做相同的操作。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卷宗的使用有一定的紀錄和控制,以保護卷宗的安全和完整性。 參考資料: -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https://www.judicial.gov.tw/_file/judicia/court/INSTRU/104_2_%E8%A1%8C%E6%94%BF%E6%B3%95%E9%99%A2%E8%99%95%E5%8B%99%E8%A6%8F%E7%A8%8B%28%E6%9C%80%E6%96%B0%E8%BE%A6%E8%81%9A%29.pdf)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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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9 條規定:「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審查科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人員簽章,始得檢付。調取卷宗時,文書科管卷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