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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審查科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人員簽章,始得檢付。調取卷宗時,文書科管卷人員應予登錄,返還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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