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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文書科應將新頒或修訂法令,隨時選送各庭長及評事,並於每三個月終,編造該三個月內公布之各種法令目錄,分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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