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布之法令、解釋及本院聯席會議決議關於法令見解之決議案,應由文書科摘錄要旨、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至相當件數時,編輯成冊,分送各庭庭長、評事及相關科室。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61 條,司法院公布的法令、解釋和行政法院聯席會議關於法令解釋的決議案,應該由文書科摘錄要旨、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等內容,並編輯成冊,分送給各庭庭長、評事以及相關科室。 參考資料: -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法規字號]=7@@處務規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