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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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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科收支款項,應隨時分別登簿。 每日收支完畢後,應即檢齊單據,送會計室登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資訊,回答以下問題: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63 條規定,總務科在處理收支款項時,應隨時分別登記在簿冊上。每日收支完畢後,應立即檢查單據的完整性,並將單據送交給會計室進行登帳。 根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和第六條第一項、第四項,以及第八條前段的規定,執行業務者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載核算,否則其所得額將根據所得稅法第83條及其相關規定進行核定。此外,執行業務者應按照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第二款的規定,至少設置一種日記帳,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並在事項發生時序逐日登記,不得超過兩個月。 參考資料:《所得稅法》、《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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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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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63 條規定:「總務科收支款項,應隨時分別登簿。 每日收支完畢後,應即檢齊單據,送會計室登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