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科支出款項,均須取得正式單據,其有事實上不能取得者,由經收人員出具單據經主管人員證明蓋章。
依照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64條,總務科在支出款項時,必須取得正式單據。如果有無法事實上取得正式單據的情況,則需要由經收人員出具單據並由主管人員證明蓋章。 參考資料: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最後修正日期:10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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