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科發給物品,以領物單為憑,並於點發後註明實發數目,每屆月終彙訂成冊,以備稽核。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65條的規定,總務科發給物品時,需要使用領物單作為憑證,並且在發放後註明實際發放的數量。每個月底時,需要將這些紀錄歸納成冊,以便進行審核。這條規定主要是確保行政法院在發放物品時有所記錄,並可隨時核對發放情況。具體的範例可能需要參考行政法院相關的內部文件或法規,以獲得更具體、最新的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