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長及總務科長應稽查左列各款事項: 一、每月支用之款,是否依照計畫,有無超過預算。 二、每月結存之款,是否與現存款額相符。 三、收支各項單據,是否完全。 四、支用各款及購置發給物品,是否核實。
根據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66 條,書記官長及總務科長有稽查以下事項的職責: 1. 每月支用的款項是否按照計畫進行,是否有超出預算的情況。 2. 每月結存的款項是否與實際現有的款項相符。 3. 收支的各項單據是否完整。 4. 支用款項及購置發給物品是否經核實。 這些內容可以參考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66 條本身的規定來進行釋義。參考資料中的具體範例則可能來自行政法院的相關文件或指引,具體的案例和內容需要進一步查詢行政法院的相關資料才能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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