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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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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或庭長審第五條第二項之催辦通知或第六條之遲延事件月報表時,如發現事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情形,應即督促妥速辦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當院長或庭長審核催辦通知或遲延事件月報表時,如果發現案件存在無故或藉故的拖延情況,應立即督促妥速辦結。這項規定確保了司法院對案件辦理的有效管理,並防止不必要的拖延。例如,當庭長發現某個案件在沒有理由的情況下被延遲了很長時間後,庭長應該立即要求辦案人儘快處理這個案件,以確保案件能夠妥善結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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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 8 條規定:「院長或庭長審核第五條第二項之催辦通知或第六條之遲延事件月報表時,如發現事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