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或庭長審核第五條第二項之催辦通知或第六條之遲延事件月報表時,如發現事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情形,應即督促妥速辦結。
根據上述法條,當院長或庭長審核催辦通知或遲延事件月報表時,如果發現案件存在無故或藉故的拖延情況,應立即督促妥速辦結。這項規定確保了司法院對案件辦理的有效管理,並防止不必要的拖延。例如,當庭長發現某個案件在沒有理由的情況下被延遲了很長時間後,庭長應該立即要求辦案人儘快處理這個案件,以確保案件能夠妥善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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