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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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錄影及其他機器設備應加固定,其附屬線路應敷設地下,力求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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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 9 條規定,錄音、錄影及其他機器設備應加固定,並將附屬線路敷設地下,力求整潔。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庭的設備穩定且線路整潔。具體來說,法庭在安裝錄音、錄影及其他機器設備時應確保其穩固固定,以減少可能的損壞或故障。此外,附屬線路應該以地下方式敷設,以保持整潔的外觀並減少人員的意外傷害風險。例如,錄音、錄影機器設備可能會安裝在特定位置,並使用專用的線路連接到主要系統,而這些設備和線路的布置應符合該規則的要求,以確保法庭的運作效率和安全性。範例可能包括法庭設有固定的錄音、錄影系統,這些系統的設備被牢固地安裝在法庭的牆壁或其他適當的位置,並且其附屬線路被放置在地下,以保持整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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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