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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12.29

行政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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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席由法官席、書記官席及通譯席組成。 前項審判席中之法官席地板離地面五十公分;書記官席設於法官席右側;其餘部分舖設墊板、厚二十公分。學習司法官席設於法官席直前左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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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天花板及四周牆壁宜漆乳白色;桌椅褐色或其他適宜之顏色。職稱名牌木質,黑底白字,置於桌面;其他席位以塑膠類板片標示,粘著於座椅等適當之位置,字跡顏色與名牌同;整體布置應顯軒敞莊嚴之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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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錄影及其他機器設備應加固定,其附屬線路應敷設地下,力求整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12.2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