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訂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12.29
廢行政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行政法庭席位之布置,如附圖一、附圖二。
(備 註:附圖一~二請參閱司法周刊第 970 期 第 4 版)
行政法庭區分為審判席、應訊席及旁聽席,以前後欄杆間隔之。
旁聽席得酌設學習律師及記者席,其席位依法庭空間大小增減之。
法官及書記官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其設計由各法院依實際情形酌訂之。
法庭天花板及四周牆壁宜漆乳白色;桌椅褐色或其他適宜之顏色。職稱名牌木質,黑底白字,置於桌面;其他席位以塑膠類板片標示,粘著於座椅等適當之位置,字跡顏色與名牌同;整體布置應顯軒敞莊嚴之氣氛。
錄音、錄影及其他機器設備應加固定,其附屬線路應敷設地下,力求整潔。
本規則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行政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12.2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