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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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瞭解的資訊,行政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4條規定了審判席位的組成和相關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審判席由法官席、書記官席和通譯席組成。其中,法官席的地板距離地面約五十公分高,書記官席則位於法官席的右側。審判席的其他部分則需要鋪設厚度約二十公分的墊板。此外,在法官席的正前方左側還設有學習司法官席。 我尋找到的參考資料是行政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自律規範(最新修訂日期:2000年6月1日)。可提供的範例是,例如在一個行政法院的法庭上,根據這條規定,法官席位會以特定的距離和角度安排,以便法官和其他相關人員能夠進行順暢的審判程序。同樣地,書記官席位會位於法官席的右側,以便書記官能夠輔助法庭的運作。而通譯席位則為提供通譯服務所設立,以確保語言溝通的流暢與正確。至於學習司法官席位,可能是為了參與訓練或學習的學生或實習生設立的位置。
- 書記官名詞
- 通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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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