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 5 條
快速跳轉
應訊席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分置原告席、被告席、獨立參加人席及訴訟代理人席,另設證人、鑑定人、司法警察席及作證發言台。 庭務員開庭時站立於應訊處欄杆之兩側,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法庭勤務,不另設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规则第5条规定了行政法院法庭中各席位的设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庭审席位应分设原告席、被告席、独立参加人席和诉讼代理人席,另外还设有证人席、鉴定人席、司法警察席和作证发言台。开庭时,庭务员站在应讯处的栏杆两侧,根据审判长或书记官的指示,执行法庭勤务,不另外设置席位。 参考资料:《行政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规则》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被告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