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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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計算前條交通、住宿及雜費,被提解人一人,列計提解人員二名;同一提解地點每增加被提解人一人,加計提解人員一名。但提解法院得視實際需要增減提解人員人數。
- 2.以法院所屬車輛辦理提解,應加計司機一名為提解人員;執行時間逾一日者,得再加計司機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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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15條,針對交通、住宿及雜費的計算方式有以下規定: 1. 即使只有一名被提解人,也應列計兩名提解人員;而在同一提解地點,每增加一名被提解人,提解人員則需增加一名。然而,提解法院可根據實際需要增減提解人員的人數。 2. 若法院使用所屬的車輛進行提解,則需加計一名司機作為提解人員;若執行時間超過一天,則可再增加一名司機。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起行政訴訟案件中,有兩名被提解人需要進行交通、住宿及雜費的計算,則應該有四名提解人員參與提解。另外,如果法院在提解過程中使用所屬車輛,則除了提解人員外,還需增加一名司機。 參考資料: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100年9月30日)
- 提解名詞
- 逾名詞
-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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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