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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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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解人員之交通、住宿及雜費、被提解人之交通費,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徵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14條,提解人員的交通、住宿及雜費,以及被提解人的交通費,除非本標準另有規定,會按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的規定來徵收。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法官需要出差到另一個城市開庭,他所支付的交通費、住宿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可能會按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的規定來徵收。同樣地,如果被告被要求出席庭審,他支付的交通費也可能按照相同的規定徵收。

  • 提解名詞
  • 比照名詞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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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14 條規定:「提解人員之交通、住宿及雜費、被提解人之交通費,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