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5.29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3開分頁 ›
抄錄費,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十五元,未滿百字者,按百字計算。但裁判書及其他依職權抄送之文件,不得收抄錄費。
4開分頁 ›
  1. 翻譯費,中文翻譯為英文、日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三百五十元;翻譯為西班牙文、法文或德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四百五十元;翻譯其餘外國文字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六百五十元;字數均按中文字數計算,未滿百字者,按百字計算。
  2. 行政法院認無適任之該外國語文翻譯人員時,應由當事人自行翻譯後提出於法院,其翻譯費之計算,適用前項規定。
5開分頁 ›
  1. 文書之黑白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二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元。彩色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十五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十元。運送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依實支數計算。經行政法裁定命提出文書之第三人,其提出文書之影印、列印費及運送費,亦同。
  2. 文書或證據之攝影、電子掃描費每頁徵收新臺幣一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不另徵收費用。
  3. 請求交付筆錄光碟費用,每張光碟徵收新臺幣五十元。因攝影、電子掃描文書、證據或複製由法院電子掃描作中心建置以電子紀錄型態存在之文書、證據而請求交付光碟,亦同。
  4. 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於十頁以內者,徵收新臺幣一百元,十頁者,每五頁徵收新臺幣二十元,不滿五頁者,以五頁計算。
  5. 公示送達公告於法院網站,不徵收費用。
7開分頁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減徵或停徵前四條規定應徵收之費用: 一、辦理務之試辦或宣導。 二、辦理機關間協助事項。 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四、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五、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
8開分頁 ›
  1. 證人鑑定人通譯到場之日費,每件次依新臺幣五百元徵收
  2. 證人、鑑定人、通譯到場往返所需之交通費,以所乘坐交通工具之費用徵收。其所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公共自行車,長途以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為原則;如有等位者,以中等等位標準徵收。但身心障礙或行動不便者,市內得搭乘計程車,依實支數計算。
  3. 證人、鑑定人、通譯住居所在離島或國外地區,必須搭乘飛機者,或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時,得搭乘經濟艙等級之飛機。
  4. 因前項情形而搭乘飛機者,法院應審其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5. 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到場者,其交通費得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
  6. 證人、鑑定人、通譯在途及滯留日期內之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每日給與之標準,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7. 需用通譯之人為當事人參加人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輔佐人者,不徵收前六項之通譯日費、旅費。
9開分頁 ›
  1. 當事人聲請訊問證人、需用通譯或行鑑定,於證人、鑑定人、通譯請求日費、旅費或鑑定人請求報酬時,承辦書記官應視事件之繁簡,證人、鑑定人路途之遠近,斟酌鑑定人相類務之報酬,計算其費用額,經行政法院審查後,通知當事人逕向行政法院繳納。
  2. 前項繳納之費用,如有不足支付之情形,仍得命當事人再行補繳。
  3. 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認有訊問證人、需用通譯及命行鑑定必要時,亦得斟酌情形,命當事人一造單獨繳納或兩造平均繳納。
10開分頁 ›
  1. 行政法選任鑑定人或囑託機關、學校、團體、從事學術研究之人陳述或審查鑑定意見如需鑑定費用,該鑑定人或機關、學校、團體、從事學術研究之人對於鑑定工作有一定之收費標準者,得命當事人逕向該鑑定人或機關、學校、團體、從事學術研究之人繳納鑑定費用;如該鑑定人或機關、學校、團體、從事學術研究之人無收費標準之規定,而又需支給者,應由該鑑定人、機關、學校、團體或從事學術研究之人於鑑定前填具行政訴訟鑑定事件申請鑑定費用報告表(如附件)或提出總費用數額之請求,由審判長或承辦法官審查後送會計室,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准後,命當事人向該鑑定人或機關、學校、團體、從事學術研究之人繳納取據為證。
  2. 前項繳納之費用,如有不足支付之情形,仍得命當事人向該鑑定人或機關、學校、團體、從事學術研究之人再行補繳;如有餘額,應辦理發還之。
12開分頁 ›
依本辦法規定應徵收之抄錄費、翻譯費及到庭日費,得由司法院視經濟情形提高至十倍加收之。
13開分頁 ›
提解費用徵收之項目,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提解人員之交通費。 二、提解人員之住宿費。 三、提解人員之雜費。 四、被提解人之交通費。 五、被提解人之膳食費。
15開分頁 ›
  1. 計算前條交通、住宿及雜費,被提解人一人,列計提解人員二名;同一提解地點每增加被提解人一人,加計提解人員一名。但提解法院得視實際需要增減提解人員人數。
  2. 以法院所屬車輛辦理提解,應加計司機一名為提解人員;執行時間一日者,得再加計司機一名。
17開分頁 ›
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提解,被提解人之交通費,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中等等位之票價計算;提解人員之交通費,不另徵收
19-1開分頁 ›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曾用通譯之案件未確定者,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20開分頁 ›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全文共 2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5.2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