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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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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聲請訊問證人、需用通譯或行鑑定,於證人、鑑定人、通譯請求日費、旅費或鑑定人請求報酬時,承辦書記官應視事件之繁簡,證人、鑑定人路途之遠近,斟酌鑑定人相類務之報酬,計算其費用額,經行政法院審查後,通知當事人逕向行政法院繳納。
  2. 2.前項繳納之費用,如有不足支付之情形,仍得命當事人再行補繳。
  3. 3.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認有訊問證人、需用通譯及命行鑑定必要時,亦得斟酌情形,命當事人一造單獨繳納或兩造平均繳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9條,涵蓋了當事人聲請訊問證人、需用通譯或行鑑定等情況下的費用徵收規定。根據該條款,當事人在證人、鑑定人、通譯請求日費、旅費或鑑定人請求報酬時,承辦書記官應該根據事件的繁簡程度、證人、鑑定人的路程距離以及鑑定人相同業務的報酬等因素,計算其費用金額。然後,經行政法院審查後,通知當事人直接向行政法院繳納該費用。如果該費用不足以支付,則當事人仍可以獲得命令再支付。此外,如果行政法院根據職權認為必須訊問證人、使用通譯或進行行鑑定,也可以依情況決定單獨繳納或由雙方平均繳納。可能的舉例是,如果在行政訴訟中,其中一方要求聽取證人證詞並使用通譯或行鑑定,相關費用將按照法院的裁量來計算和分配。

  • 當事人名詞
  • 聲請名詞
  • 訊問名詞
  • 證人名詞
  • 通譯名詞
  • 鑑定名詞
  • 鑑定人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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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依職權名詞
  • 證據名詞
  • 兩造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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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9 條規定:「當事人聲請訊問證人、需用通譯或行鑑定,於證人、鑑定人、通譯請求日費、旅費或鑑定人請求報酬時,承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