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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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9條,涵蓋了當事人聲請訊問證人、需用通譯或行鑑定等情況下的費用徵收規定。根據該條款,當事人在證人、鑑定人、通譯請求日費、旅費或鑑定人請求報酬時,承辦書記官應該根據事件的繁簡程度、證人、鑑定人的路程距離以及鑑定人相同業務的報酬等因素,計算其費用金額。然後,經行政法院審查後,通知當事人直接向行政法院繳納該費用。如果該費用不足以支付,則當事人仍可以獲得命令再支付。此外,如果行政法院根據職權認為必須訊問證人、使用通譯或進行行鑑定,也可以依情況決定單獨繳納或由雙方平均繳納。可能的舉例是,如果在行政訴訟中,其中一方要求聽取證人證詞並使用通譯或行鑑定,相關費用將按照法院的裁量來計算和分配。
- 當事人名詞
- 聲請名詞
- 訊問名詞
- 證人名詞
- 通譯名詞
- 鑑定名詞
- 鑑定人名詞
- 報酬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業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依職權名詞
- 證據名詞
- 兩造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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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