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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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證人、鑑定人、通譯到場之日費,每件次依新臺幣五百元徵收。
- 2.證人、鑑定人、通譯到場往返所需之交通費,以所乘坐交通工具之費用徵收。其所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公共自行車,長途以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為原則;如有等位者,以中等等位標準徵收。但身心障礙或行動不便者,市內得搭乘計程車,依實支數計算。
- 3.證人、鑑定人、通譯住居所在離島或國外地區,必須搭乘飛機者,或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時,得搭乘經濟艙等級之飛機。
- 4.因前項情形而搭乘飛機者,法院應審核其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 5.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到場者,其交通費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
- 6.證人、鑑定人、通譯在途及滯留日期內之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每日給與之標準,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 7.需用通譯之人為當事人、參加人、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輔佐人者,不徵收前六項之通譯日費、旅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8條的規定,下列是對各項款的釋義: 1. 根據新臺幣五百元的標準,證人、鑑定人、通譯每次到場時可以收取日費。 2. 證人、鑑定人、通譯到場所需的交通費,根據所乘坐交通工具的費用徵收。如在市內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在長途乘坐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如果有等位情形,則以中等等位標準徵收。但是,身心障礙或行動不便者在市內可以搭乘計程車。 3. 證人、鑑定人、通譯如果住居在離島或國外地區,必須搭乘飛機,或者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時,可以搭乘經濟艙等級的飛機。 4. 如果因為前項情形而搭乘飛機,法院應該審核其提出足夠證明的文件。 5. 如果是駕駛自己的汽(機)車到場,交通費可以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可乘坐車種的票價計算徵收。 6. 證人、鑑定人、通譯在途及滯留日期內的住宿費及雜費,每天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簡任級以下人員每日給予的標準,根據實際支出計算徵收。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證人需要搭乘公共汽車前往法院作證,則他需要支付搭乘公共汽車的票價作為交通費用。如果一名通譯需要滯留在其他城市一天,他的住宿費及雜費不得超過行政部門指定給予簡任級以下人員每日的出差旅費標準。
- 證人名詞
- 鑑定人名詞
- 通譯名詞
- 徵收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期日名詞
- 核名詞
- 按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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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