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減徵或停徵前四條規定應徵收之費用: 一、辦理業務之試辦或宣導。 二、辦理機關間協助事項。 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四、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五、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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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減徵或停徵前四條規定應徵收之費用: 一、辦理業務之試辦或宣導。 二、辦理機關間協助事項。 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四、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五、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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