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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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減徵或停徵前四條規定應徵收之費用: 一、辦理業務之試辦或宣導。 二、辦理機關間協助事項。 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四、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五、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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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7條,可以免徵、減徵或停徵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的費用,具體情況包括: 1. 辦理業務的試辦或宣導。 2. 辦理機關間的協助事項。 3. 基於國際間的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4. 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的考量。 5. 其他法律規定可以免徵、減徵或停徵。 例如,若行政機關為了試辦某項業務或宣導某個政策,可以免除或減少相應的費用。另外,如果某個事項涉及到國際間的條約或協定,根據互惠原則也可以免徵、減徵或停徵費用。同時,如果涉及到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的情況下,也可以考慮免除相應費用。最後,其他法律也可能規定了免徵、減徵或停徵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的費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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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