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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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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翻譯費,中文翻譯為英文、日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三百五十元;翻譯為西班牙文、法文或德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四百五十元;翻譯其餘外國文字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六百五十元;字數均按中文字數計算,未滿百字者,按百字計算。
  2. 2.行政法院認無適任之該外國語文翻譯人員時,應由當事人自行翻譯後提出於法院,其翻譯費之計算,適用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4條規定了翻譯費的徵收標準。根據該條,翻譯費用按翻譯的語言不同而有不同的收費標準。以中文翻譯為英文或日文者,每百字收取新臺幣350元;以中文翻譯為西班牙文、法文或德文者,每百字收取新臺幣450元;以中文翻譯成其他外國文字者,每百字收取新臺幣650元。計算字數時,以中文字數計算,不滿百字的部分按百字計算。如果行政法院認為沒有適任的外國語文翻譯人員時,當事人可以自行翻譯後提交法院,其翻譯費用則適用前述收費標準。 參考資料: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4條

  • 徵收名詞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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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4 條規定:「翻譯費,中文翻譯為英文、日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三百五十元;翻譯為西班牙文、法文或德文者,每百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