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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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4條規定了翻譯費的徵收標準。根據該條,翻譯費用按翻譯的語言不同而有不同的收費標準。以中文翻譯為英文或日文者,每百字收取新臺幣350元;以中文翻譯為西班牙文、法文或德文者,每百字收取新臺幣450元;以中文翻譯成其他外國文字者,每百字收取新臺幣650元。計算字數時,以中文字數計算,不滿百字的部分按百字計算。如果行政法院認為沒有適任的外國語文翻譯人員時,當事人可以自行翻譯後提交法院,其翻譯費用則適用前述收費標準。 參考資料: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4條
- 徵收名詞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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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