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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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書之黑白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二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元。彩色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十五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十元。運送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依實支數計算。經行政法院裁定命提出文書之第三人,其提出文書之影印、列印費及運送費,亦同。
- 2.文書或證據之攝影、電子掃描費每頁徵收新臺幣一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不另徵收費用。
- 3.請求交付筆錄光碟費用,每張光碟徵收新臺幣五十元。因攝影、電子掃描文書、證據或複製非由法院電子掃描作業中心建置以電子紀錄型態存在之文書、證據而請求交付光碟,亦同。
- 4.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於十頁以內者,徵收新臺幣一百元,逾十頁者,每五頁徵收新臺幣二十元,不滿五頁者,以五頁計算。
- 5.公示送達公告於法院網站,不徵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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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5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文書的黑白影印、列印費用根據頁面的規格和紙張大小收費。B5、A4規格的每頁徵收新臺幣2元,B4、A3規格的每頁徵收新臺幣3元。彩色影印和列印費用則根據頁面的規格和紙張大小不同,B5、A4規格的每頁徵收新臺幣15元,B4、A3規格的每頁徵收新臺幣30元。運送費和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則根據實際花費來計算。如果有第三人提出文書,他們提供的影印、列印費和運送費用也是一樣的。 2. 文書或證據的攝影、電子掃描費用每頁徵收新臺幣1元。但如果是使用自己的設備操作,則不需要支付額外的費用。 3. 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件的費用,如果文件不超過10頁,則徵收新臺幣100元,每超過5頁則額外徵收新臺幣20元,不足5頁的按5頁計算。 4. 公示送達公告在法院網站上不收取費用。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一個範例: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6項第1款,公務員作為鑑定人審查鑑定文件,當爭議人請求支付鑑定費用時,如果是從事學術研究的機構或個人,可以提出報告表或請求總費用數量。這些請求需要經由行政法院審查並且經由會計部門的簽註意見後,由被要求支付費用的當事人向相關的機構或個人支付費用。如果該機構或個人沒有收費標準,但需要支付費用,則應由鑑定人、機構、學校或從事學術研究的人填寫行政訴訟鑑定事件申請費用報告表或提出總費用數量的要求,並經過行政法院審查後,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然後命令當事人向相關的鑑定人或機構、學校、團體或從事學術研究的人支付費用,並取得收據作為證明。
相關函釋 1 則
- 徵收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裁定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非名詞
- 業名詞
- 聲請名詞
- 裁判書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 逾名詞
- 公示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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