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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文書之黑白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二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元。彩色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十五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十元。運送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依實支數計算。經行政法裁定命提出文書之第三人,其提出文書之影印、列印費及運送費,亦同。
  2. 文書或證據之攝影、電子掃描費每頁徵收新臺幣一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不另徵收費用。
  3. 請求交付筆錄光碟費用,每張光碟徵收新臺幣五十元。因攝影、電子掃描文書、證據或複製由法院電子掃描作中心建置以電子紀錄型態存在之文書、證據而請求交付光碟,亦同。
  4. 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於十頁以內者,徵收新臺幣一百元,十頁者,每五頁徵收新臺幣二十元,不滿五頁者,以五頁計算。
  5. 公示送達公告於法院網站,不徵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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