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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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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錄費,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十五元,未滿百字者,按百字計算。但裁判書及其他依職權抄送之文件,不得收抄錄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3 條規定了抄錄費的徵收方式。根據這條規定,每百字的抄錄費用是新臺幣十五元,如果不滿百字,則按照百字計算。然而,裁判書和其他根據職權抄送的文件不得收取抄錄費。 這個該條文參考值可以提供以下範例:根據這條條文的規定,如果一份文件有200個字,則該文件的抄錄費用是新臺幣三十元。另外,如果一份文件只有80個字,則該文件的抄錄費用也是新臺幣十五元,因為根據該條文,未滿百字的部分也按照百字計算。

  • 徵收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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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3 條規定:「抄錄費,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十五元,未滿百字者,按百字計算。但裁判書及其他依職權抄送之文件,不得收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