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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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3 條規定了抄錄費的徵收方式。根據這條規定,每百字的抄錄費用是新臺幣十五元,如果不滿百字,則按照百字計算。然而,裁判書和其他根據職權抄送的文件不得收取抄錄費。 這個該條文參考值可以提供以下範例:根據這條條文的規定,如果一份文件有200個字,則該文件的抄錄費用是新臺幣三十元。另外,如果一份文件只有80個字,則該文件的抄錄費用也是新臺幣十五元,因為根據該條文,未滿百字的部分也按照百字計算。
- 徵收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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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