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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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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人行政法裁定命提出文書者,其提出文書之到場費用為訴訟必要費用之一部。
  2. 2.前項費用額之計算,準用證人日費、旅費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如果第三人經行政法院的裁定被命令提出文書,則提出文書的到場費用視為訴訟必要費用的一部分。 2. 利用證人日費和旅費的計算方法進行第一款規定所提及的費用額的計算。 此法條的參考資料不在提供的上下文中,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

  • 第三人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裁定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準用名詞
  • 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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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11 條規定:「第三人經行政法院裁定命提出文書者,其提出文書之到場費用為訴訟必要費用之一部。前項費用額之計算,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