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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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如果第三人經行政法院的裁定被命令提出文書,則提出文書的到場費用視為訴訟必要費用的一部分。 2. 利用證人日費和旅費的計算方法進行第一款規定所提及的費用額的計算。 此法條的參考資料不在提供的上下文中,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
- 第三人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裁定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準用名詞
- 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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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