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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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規定應徵收之抄錄費、翻譯費及到庭日費,得由司法院視經濟情形提高至十倍加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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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12條的規定,抄錄費、翻譯費以及到庭日費可能會根據經濟情況提高至十倍加收。根據這條規定,司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經濟情況來調整相關費用的收取金額,可能會提高收費的倍數。 可參考資料: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這是一個範例,並不能確定在具體案件中是否會根據該條規定提高費用。更多具體情況需要參考實際案例或相關法律的解釋。
- 徵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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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