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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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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規定應徵收之抄錄費、翻譯費及到庭日費,得由司法院視經濟情形提高至十倍加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12條的規定,抄錄費、翻譯費以及到庭日費可能會根據經濟情況提高至十倍加收。根據這條規定,司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經濟情況來調整相關費用的收取金額,可能會提高收費的倍數。 可參考資料: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這是一個範例,並不能確定在具體案件中是否會根據該條規定提高費用。更多具體情況需要參考實際案例或相關法律的解釋。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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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12 條規定:「依本辦法規定應徵收之抄錄費、翻譯費及到庭日費,得由司法院視經濟情形提高至十倍加收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