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輪船及大眾捷運系統等費,各依定價核實徵收。 如因緊急公務或事實上之需要,須搭乘飛機者,應事前報經各該機關長官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資料,我無法找到有關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第3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資料。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核名詞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