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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6.08.15

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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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輪船及大眾捷運系統等費,各依定價徵收。 如因緊急公務或事實上之需要,須搭乘飛機者,應事前報經各該機關長官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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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膳雜費比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徵收之。但出差地點距機關所在地未達十五公里或執行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按每日膳雜費標準二分之一徵收;達十五公里以上或執行時間四小時以上者,按每日膳雜費標準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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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證據,由承辦書記官事先依據繫屬事件出外調查人數及調查地址之遠近、交通狀況、所需時日等,從實計算旅費數額,通知 (格式比照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規則所附民事案款通知之規定) 當事人於調查證據期日前,向行政法院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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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送達文書徵收旅費,應依前條之規定,就案由應受送達人、送達地點、交通住宿膳雜費、計算方法、徵收費別及應徵旅費總額時,填具送達文書旅費徵收單 (附格式) 一式三份,經由書記官轉陳主辦法官准後,始得執行,執行完畢,以一份存查,一份交繳納人收執,一份連同送達證書,送交書記官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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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退還當事人繳納之差旅費,由承辦人員通知會計室發還,副本抄送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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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有關收支程序,除照本標準規定外,並比照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6.08.1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