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6.08.15
廢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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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輪船及大眾捷運系統等費,各依定價核實徵收。
如因緊急公務或事實上之需要,須搭乘飛機者,應事前報經各該機關長官核准。
住宿費、膳雜費比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徵收之。但出差地點距機關所在地未達十五公里或執行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按每日膳雜費標準二分之一徵收;達十五公里以上或執行時間四小時以上者,按每日膳雜費標準徵收。
應退還當事人繳納之差旅費,由承辦人員通知會計室發還,副本抄送當事人。
本標準有關收支程序,除照本標準規定外,並比照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6.08.1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