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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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膳雜費比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徵收之。但出差地點距機關所在地未達十五公里或執行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按每日膳雜費標準二分之一徵收;達十五公里以上或執行時間四小時以上者,按每日膳雜費標準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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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第4條,對於住宿費和膳雜費的收費標準,將根據國內出差旅費規則進行徵收。具體而言,如果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不到15公里或執行時間不到4小時,則按照每日膳雜費標準的一半徵收;如果距離超過15公里或執行時間超過4小時,則按照每日膳雜費標準進行徵收。 以最新的相關資料來解釋這一規定,可以參考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布的《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以及《中央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日支生活費標準表》。在這些文件中,可以找到關於差旅費的詳細規定和標準,以及根據不同情況和地點計算差旅費的方法。 以下是相關範例: 根據上述文件,如果一位行政法院工作人員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只有10公里,而且執行時間也只有2小時,則根據規定,他只需要支付每日膳雜費標準的一半。 另一方面,如果一位行政法院工作人員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超過15公里,並且執行時間超過4小時,則他將根據每日膳雜費標準支付全額差旅費用。 這些範例說明了根據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第4條的規定,如何根據出差地點和執行時間來計算住宿費和膳雜費。
- 國內出差旅費規則法規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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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