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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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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送達文書徵收旅費,應依前條之規定,就案由應受送達人、送達地點、交通住宿膳雜費、計算方法、徵收費別及應徵旅費總額時,填具送達文書旅費徵收單 (附格式) 一式三份,經由書記官轉陳主辦法官准後,始得執行,執行完畢,以一份存查,一份交繳納人收執,一份連同送達證書,送交書記官附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並沒有提到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第 7 條。因此,我無法提供有關此條款的解釋或範例。

  • 送達名詞
  • 徵收名詞
  • 案由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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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第 7 條規定:「執達員送達文書徵收旅費,應依前條之規定,就案由、應受送達人、送達地點、交通住宿膳雜費、計算方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