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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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送達文書徵收旅費,應依前條之規定,就案由、應受送達人、送達地點、交通住宿膳雜費、計算方法、徵收費別及應徵旅費總額時,填具送達文書旅費徵收單 (附格式) 一式三份,經由書記官轉陳主辦法官核准後,始得執行,執行完畢,以一份存查,一份交繳納人收執,一份連同送達證書,送交書記官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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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並沒有提到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第 7 條。因此,我無法提供有關此條款的解釋或範例。
- 送達名詞
- 徵收名詞
- 案由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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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