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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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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證據,由承辦書記官事先依據繫屬事件出外調查人數及調查地址之遠近、交通狀況、所需時日等,從實計算旅費數額,通知 (格式比照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規則所附民事案款通知之規定) 當事人於調查證據期日前,向行政法院預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第6條的具體內容。

  • 證據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繫屬名詞
  • 期日名詞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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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第 6 條規定:「調查證據,由承辦書記官事先依據繫屬事件出外調查人數及調查地址之遠近、交通狀況、所需時日等,從實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