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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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證據,由承辦書記官事先依據繫屬事件出外調查人數及調查地址之遠近、交通狀況、所需時日等,從實計算旅費數額,通知 (格式比照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規則所附民事案款通知之規定) 當事人於調查證據期日前,向行政法院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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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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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據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繫屬名詞
- 期日名詞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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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