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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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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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資訊,並沒有提供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第 1 條的內容,也沒有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所以無法進行逐條釋義。
- 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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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