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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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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申請甄試審查人員,係指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第2條的規定,申請甄試審查的人員包括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以及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所規定的人員。這些人員符合相關法規的資格要求,可以提出甄試審查的申請。 參考資料來源: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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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申請甄試審查人員,係指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