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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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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設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司法院副院長兼任,餘指派秘書長、副秘書長、行政訴訟懲戒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首都所在地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各級行政法院法官三人外,另由司法院遴聘行政院代表、考試院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兼任之,以辦理甄試審查事項。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秘書長代理之。 本委員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主席有投票權,可否同數時視為不通過。 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指派委員以外委員,逐案遴聘,其出席費並依相關規定支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第3條規定了司法院設立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根據該條規定,該委員會由20名委員組成,其中一人擔任主任委員,由司法院副院長兼任。其他委員包括秘書長、副秘書長、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首都所在地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各級行政法院法官以及由司法院遴聘的行政院代表、考試院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該委員會負責辦理法官甄試審查事項。當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秘書長代理。委員會開會時,委員必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如果委員過半數出席,則可以開會,主席有投票權,如果投票結果平分,則視為未通過。並且對於指派委員,需要逐案遴聘,並按相關規定給予出席費。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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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第 3 條規定:「司法院設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司法院副院長兼任,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