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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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甄試審查人員應檢附申請書、簡歷表 (如附表) 、學位證明、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 (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檢查標準)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審定合格之證明書 (執業律師申請充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者得免附) ,及依下列申請資格檢附相關文件,以供審查: 一、任教授或副教授者:檢附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之講授科目證明文件 (含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任教學校核實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證明文件) 。 二、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或副研究員者:檢附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證明及憲法、行政法之專門著作一種,並以獨立完成及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字數須在十萬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考書目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共三冊。 三、任政府機關之公務人員辦理訴願或法制業務者:檢附辦理訴願或法制業務之年資及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辦理訴願或法制業務之年資得合併計算) 、另辦理訴願業務者,提出服務機關證明其承辦之訴願決定書草稿二十件;辦理法制業務者,提出服務機關證明其承辦之文稿二十件,並均裝訂成冊,共三冊。 四、執業律師:檢附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執行律師職務之登錄證件、實際從事律師職務之成績優良年資證明文件 (其起算點自其向行政法院提出第一件書狀時起算) 、承辦行政訴訟之書類二十件,每一案號為一件,裝訂成冊,共三冊。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政府機關,係指中央、地方之各級行政機關,而不以行政院所屬機關為限。 第一項各款應考之年資,計算至筆試日期之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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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第 7 條: 根據此法規,申請進行法官甄試審查的人應該檢附以下文件:申請書、簡歷表、學位證明、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的體檢表(符合法官特考的體格檢查標準)、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審定合格的證明書(執業律師申請充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的人可以不用提供)。 此外,根據申請者的資格不同,還需要提供相關文件進行審查: 1. 若是任教授或副教授,需要提供有關講授科目的證明文件(包括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和任教學校核實出具的服務成績優良的年資證明文件)。 2. 若是中央研究院的研究員或副研究員,需要提供具有服務成績優良的年資證明和關於憲法、行政法的專門著作(需要獨立完成並在最近五年出版,且字數在十萬以上),並且在每篇著作中詳細註明參考書目的章節或頁次、期刊的卷期別和頁次,共三冊。 3. 若是政府機關的公務人員辦理訴願或法制業務,需要提供相關的年資和服務成績優良的證明文件(可以合併計算辦理訴願或法制業務的年資)以及另外提交二十件訴願決定書草稿(如果是辦理訴願業務)或二十件文稿(如果是辦理法制業務),每件案號算一件,共裝訂成三冊。 4. 若是執業律師,需要提供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執行律師職務的登錄證件、實際從事律師職務的成績優良的年資證明文件(起算點是從第一次向行政法院提出書狀的時間開始計算)以及承辦行政訴訟的二十件文件,每一件案號算一件,共裝訂成三冊。 此外,第三款所指的政府機關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不僅限於行政院所屬機關。 根據第一項各款的規定,考試的年資計算到筆試日期的前一天。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核名詞
- 憲法法規
- 訴願名詞
- 訴願決定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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