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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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甄試審查人員,年齡不得超過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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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第6條,申請甄試審查的人員年齡不得超過五十五歲。這項法規是由行政法院所訂定,目的是限制申請人年齡以確保其符合法官資格的條件。這意味著超過五十五歲的人不能申請參加法官甄試審查。例如,如果一名年齡為六十歲的人想要申請法官職位,根據該法規,他將不符合資格,因為年齡超過了限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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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