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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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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甄試審查人員,年齡不得超過五十五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第6條,申請甄試審查的人員年齡不得超過五十五歲。這項法規是由行政法院所訂定,目的是限制申請人年齡以確保其符合法官資格的條件。這意味著超過五十五歲的人不能申請參加法官甄試審查。例如,如果一名年齡為六十歲的人想要申請法官職位,根據該法規,他將不符合資格,因為年齡超過了限制範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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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甄試審查人員,年齡不得超過五十五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