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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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司法院對於申請甄試審查的人員,應先進行品德調查。在進行調查時,司法院可以函請申請人曾任職的機關、學校,或登錄地區的律師公會提供相關資料或表示意見。如果發現該申請人的品德欠佳,或曾受到行政懲處,或根據公務員懲戒法或律師法曾受到懲戒處分,則不予進行甄試審查。 根據司法院的相關解釋,進行品德調查的目的在於確保甄試審查人員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職業操守,以維護法官的專業形象和司法的公正性。調查的範圍可以包括甄試人員的過去工作紀錄、學校的表現,以及律師公會對其的意見反饋。如果在調查中發現申請人有不良的品德記錄或受到懲戒處分,這會影響其甄試審查的資格。 然而,具體的審查標準和程序則需要參考司法院所發布的相關規定和函文。可參考的參考資料有司法院相關的法規文件,例如司法院法官甄選法規、司法院法官品德查核辦法等。以及公布在司法院網站上的相關公告、函文等文件,以了解實際的操作和應用情形。详细的资料应以司法院立法院传真文书网站等相关官方渠道最新公告之文件为准。
- 懲處名詞
- 公務員懲戒法法規
- 律師法法規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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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