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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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申請加考之著作審查,由司法院指定一人及遴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相關著作學者一人,分別審查之,並以平均分數為著作審查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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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應考人申請加考之著作審查,依據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第9條,該條款規定應考人欲加考著作審查時,需要由司法院指定一人及遴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相關著作學者一人,分別進行審查。這三位審查人員根據各自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對應考人所提出的加考著作進行評估,並最終根據平均分數來決定該著作的審查成績。 參考資料: -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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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