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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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甄試審查委員會甄試審查合格人員,應依「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規定施予職前訓練合格後,並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任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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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第10條,甄試審查委員會對經該甄試審查合格的人員進行職前訓練及人事審議後,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通過後方能任用法官。 藉由該條規定,行政法院確保了法官的任用程序,包括審查合格、職前訓練,以及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的任用,確保法官具有必要的專業能力和資格。 參考資料: -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 程仁宗 (2010)。從台灣行政訴訟法院成立論我國行政訴訟法院之訴訟角色。政治大學, 法學院。
-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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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