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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處務規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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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印信典守、文書催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新聞發布、輿情蒐集及賓客接待等事項。 三、關於與立法院之聯絡協調及法案推動事項。 四、關於規費收、薪俸發放及經費出納管理事項。 五、關於工程、財物、勞務採購等事項。 六、關於辦公廳舍、財產、工友(含技工、駕駛)等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文書、公共關、出納及總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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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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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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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處務規程第 11 條規定:「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印信典守、文書稽催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新聞發布、輿情蒐集及賓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處務規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