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處務規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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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業務會報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業務會報,均由秘書長主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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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處務規程第 16 條,考試院的業務會報原則上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舉行臨時業務會報,這些會議都由秘書長主持。這個規定確保了考試院能夠及時處理業務並做出相應的決策。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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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