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處務規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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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會報應出席之人員如下: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各處處長。 四、各室、中心主任。 五、其他經指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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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處務規程第17條的規定,業務會報中應該出席的人員包括秘書長、副秘書長、各處處長、各室和中心的主任以及其他經指定的人員。 這意味著在業務會報上討論相關業務時,這些職位的人員需要出席和參與討論。比如在處務規程中指定了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要出席,以及各處和各室中心的主任要參與討論。 這些人員的參與是為了確保業務會報能夠有效地運作和做出相應的決策。具體來說,他們可能會參與業務計劃的制定、業務執行的監督和評估、以及相關政策和程序的制定。 這些人員的出席可以保證業務會報的代表性和權威性,並且確保相關的事務能夠被妥善地討論和處理。根據考試院處務規程的要求,這些人員應該出席並負責相應的業務事項。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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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