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處務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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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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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處務規程第3條,該規程規定了考試院院長和副院長的職責。院長負責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而副院長則協助院長處理院務。具體來說,院長負責整體的院務管理和監督,包括制定政策、規劃工作、組織實施各項事務等,並對所屬的機關進行監督。副院長則是院長的協助者,協助院長處理各項院務事務。這些職責分工是為了確保考試院的正常運作和有效管理。目前找不到與考試院處務規程第3條相關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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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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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