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處務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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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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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考試院處務規程第 4 條規定了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在處理考試院事務方面的職責。根據這條規定,秘書長承受院長的指示來處理考試院事務,而副秘書長則在秘書長的協助下來處理考試院事務。 參考資料: 根據考試院官方網站的資料,考試院處務規程是考試院的內部管理法規,用於規範考試院的運作。該官方網站可提供關於考試院組織、職權等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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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